合約寫不能「租屋補助」有效力?專家搖頭:可以無視違法條約

民法保障私人契約,只要雙方談定的內容不違反民法、憲法、刑法,都可以訂立。
但是若是私約內容有違反政府制定的法律,是不能夠凌駕於法律之上。
合約內容會被視為無效,簽約人也有權主張無效。
現在很多房東,都會在合約上面說明「一度電5元、6元」,但按照法規,房東不能多收電費,要以台電收費為準,這樣是否違法?
通常如果是租整層住家,房東多半不會在合約內多增加一度電收多少錢的條約,若以屋主方便來講,由房客自行繳納就好。
市面上會有這類收費條款,多半是「分割出租」,電費級距從1度2元到6元以上不等。
因為是級距堆疊累加,假設1間房分割為5個單位,則電費是由5個單位累加合併計算,很容易就突破6元,出現「夏天賠錢、冬天賺錢」的狀況,所以平均來說房東並不會因為這樣賺到電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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