別以為免稅 夫妻互贈房屋仍要課6%契稅

當夫妻間贈與房屋時,別以為像贈與土地一樣可以不用繳稅。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,依《契稅條例》第2條規定,只要是透過買賣、贈與、交換、分割等方式取得不動產,就必須繳納契稅,也就是說,即使是夫妻間基於親情贈與,只要贈與的是「房屋」,就屬於應稅範圍。
有些民眾常以為夫妻間贈與土地都可以免稅,贈與房屋也應該一樣,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。高雄稅捐稽徵處解釋,房屋不屬於《土地稅法》規定可免徵增值稅的範圍,因此轉移所有權時仍須依契稅規定申報繳稅。
舉例來說,如果丈夫阿明將房屋贈與給妻子小香,就必須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,若房屋評定現值為65萬3,400元,以此基礎計算6%的稅率繳納契稅,也就是需繳3.9萬元。
若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,還會加徵怠報金。契稅的怠報金計算方式是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的1%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且不超過1萬5,000元。換句話說,若超過申報期限長達63天,就會被課到最高罰鍰,導致贈與行為多出不必要的稅務負擔。
高雄稅捐稽徵處強調,近年來因繼承、家庭資產重整等情形,夫妻間進行不動產贈與的案例日益增加,但民眾對房屋與土地稅制的差異認識仍不普及,為了避免後續產生稅務爭議或額外罰金,民眾在進行財產贈與前,應主動向地方稅捐機關洽詢,釐清適用稅則與申報時限,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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